当前位置:首页 > 视频集锦 > 正文

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火墙,论规管公众基金存管人的必要性与路径

摘要: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,公众基金(如公募基金、私募基金中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、各类理财产品等)已成为亿万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载体...

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,公众基金(如公募基金、私募基金中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、各类理财产品等)已成为亿万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载体,它们是社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核心管道,在支持实体经济、优化资源配置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,基金行业的根基,并不只在于优秀的投资业绩,更在于坚如磐石的信任,而构筑并维系这份信任的核心制度基石之一,便是对公众基金存管人的严格、科学、有效规管。

所谓基金存管人,通常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,其基本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资产,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,并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,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,是通过“管钱”与“管账”的分离,形成管理人、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结构,从根本上防范资金挪用、卷款跑路等道德风险,保障基金资产的独立与完整,存管人被寄予厚望,被誉为基金资产的“看门人”和投资者利益的“守护神”。

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距离,近年来金融领域暴露的一些风险事件,虽然表现形式各异,但往往折射出基金存管人职责履行不充分、监督机制失灵、甚至与基金发行人“串谋”的深层问题,这就警示我们,对公众基金存管人的规管绝不能流于形式,必须从多个维度进行重塑与强化。

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火墙,论规管公众基金存管人的必要性与路径

第一,明晰并压实存管人的“守门人”核心职责。 当前,部分存管人将其角色简单等同于“出纳”,重保管、轻监督,对基金投资范围、杠杆比例、期限错配等关键风险指标的监督流于表面程式化的审核,缺乏实质穿透性的监控,规管的核心,是要推动存管人从被动的事后资金划拨者,转变为主动的事中风险监控者,这意味着存管人必须建立起能穿透识别底层资产、实时跟踪资金流向、自动预警违规操作的强大金融科技系统,并配备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监督团队,对于发现的异常指令或违规行为,必须有敢于“踩刹车”、勇于“吹响哨子”的机制保障和法律责任豁免。

第二,强化存管人的独立性,斩断利益冲突的纽带。 独立性是监督有效性的灵魂,在实践中,由于基金通常会将托管费、销售服务费、甚至通道业务等综合商业利益给予存管人,尤其是其母公司或集团体系内的机构时,存管人很容易丧失独立性,沦为管理人的“橡皮图章”,规管必须着力于:一是严格限制或要求充分披露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商业利益关联,对关联方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,二是完善存管人的选聘和更换机制,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在存管人选聘上的话语权,让“看门人”真正对投资者负责,而非仅仅对聘用自己的管理人负责,三是探索建立存管人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,将存管职责履行情况与其业务资格、创新业务准入等直接挂钩,形成正向激励。

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火墙,论规管公众基金存管人的必要性与路径

第三,完善责任追究机制,让制度长出“牙齿”。 权责利必须对等,过去对存管人失职渎职的追责,往往存在民事赔偿机制不畅、行政处罚力度不足、刑事威慑效应不强的问题,有效的规管,必须构建清晰的问责阶梯:在民事责任上,明确存管人因未尽审慎监督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,应与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,激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;在行政责任上,监管机构应加大现场检查与处罚力度,对严重失职的存管人,除罚款外,应果断采取暂停业务资格、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等严厉措施;在刑事责任上,对于与管理人恶意串通、涉嫌共同犯罪的恶劣行为,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,从严惩处,形成强大震慑。

第四,推动科技赋能,提升规管与监督的智能化和穿透力。 传统的人工抽查、报表审核式监督已难以应对现代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与高频性,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存管人运用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,构建一个透明、不可篡改、可智能预警的资产托管与监督生态体系,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资金流、信息流、指令流的三流合一与全程留痕;利用大数据模型对交易对手、资产估值、风险敞口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与压力测试,监管机构自身也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技监管系统,能够“穿透”到最底层的每一笔资产和每一笔资金流水,实现对存管人履职行为的过程性、无死角监管。

公众基金是社会财富的汇聚,承载着千家万户的信任与希望,存管人作为这一信任链条上至关重要的安全阀,其职责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,对公众基金存管人实施严格规管,并非要束缚金融机构的手脚,而是要为其厘清行为的边界,夯实责任的根基,唯有让“看门人”切实归位尽责,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的“钱袋子”,金融创新才能行稳致远,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才能获得永不枯竭的信心之源。

发表评论